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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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3〕66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党和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立即开展大检查工作,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今年以来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发生了多起生产安全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的通知》(合政办秘〔2013〕53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建质函〔2013〕737号)的要求,在全市建筑施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项行动目的
按照“自查自纠贯穿始终、暗访督查贯穿始终、问责处理贯穿始终”的原则,通过集中时间、统行动、反复检查的方式,进步牢固树立“安全建设、安全发展”的理念,促进党和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市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控,实现全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步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导
市城乡建委成立合肥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导小组:
组 长:常先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史先贵(市城乡建委副主任)
成 员:王荣村、程东风、曾新云、陈万立、孙业飞、罗伟民;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主要负责人。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程东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专项行动时间
2013年6月25日至9月30日。
7月份各建设、监理和施工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8-9月份各级主管部门进行督查。
四、专项行动范围
此次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将覆盖全市各在建房屋、市政、轨道工程和各在肥建设、监理和施工企业,同时突出以下重点:
近两年来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和监理企业;
在建工程被主管部门挂“红”、“黄”、被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施工、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的工程项目;
在建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等工程项目;
在建各类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村镇建设工程项目;
在各建设主体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等形式开展督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建筑质安站、市轨道质安站对所监管工程项目开展督查;市建委
将分成13个暗查组,对全市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随机督查。
五、专项行动内容
()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
1、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审核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是否与投标文件相致,督促和协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要求。
2、监理单位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同时在项目监理部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确保在职履责。重点审查施工企业及各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情况;复查和督促各种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安全、完善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跟班和旁站。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3、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职能部门,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督促项目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要求;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即公司级的集中教育培训、项目级的视频案例和现场危险部位告知的教育培训、班组作业现场交底式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律不得上岗作业;委派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4、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认真执行带班制度,特别在深基坑开挖、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在场带班监护,并实时记录签字确认。
(二)施工现场
1、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为副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在岗履职。
3、作业人员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和有针对性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和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等)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4、使用和配备安全防护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5、严禁在在建工程内设置员工宿舍。
6、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按要求办理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等手续,进行日常安全、维护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7、高大模板、深基坑等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批,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实施。
8、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确保安全、有效。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根据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监管责任范围内在建房屋、市政、轨道等工程项目及其所属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开展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对辖区内、监管责任范围内在建房屋、市政、轨道等工程项目及其所属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开展本级督查。
六、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和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要深刻认识本次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对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导小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建立和落实大检查责任制,实行“岗双责”,级抓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和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深入现场摸排,摸排人员要认真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检查谁督促整改;以“隐患整改”为核心,对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分类整改台帐,要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跟踪整改到位,逐个销号,坚决将各类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严管重罚、落实责任。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排查安全隐患,认真整改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不重视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开展自查工作、自查走过场搞形式、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顶格处罚。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期间,日常监督巡查和督查工作要“严”字当头,对不认真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的,将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各项评评先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 四)广泛宣传、营造气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和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要将本次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采取专版专栏、公益广告、短信字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建设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人人关心、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氛围。并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不重视、不认真、走过场、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企业和项目要公开曝光。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安全监督机构于7月5日前,将本单位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市城乡建委质安处;每月5日前,将上月以来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表格报至市城乡建委质安处;9月28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至市城乡建委质安处。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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