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合肥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瑶海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1号)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我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时间安排
2013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我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报批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申报评审安徽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厅局评审工作通知为准,《2013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览表》见附件1。
在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为7月16日至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2013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览表》见附件2。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确定。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具体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合人发[2008]223号)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破格、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系列评委会,审批表见附件3、附件4。
1、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强化岗位管理,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见附件5。
2、要进步规范申报材料。申报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各类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材料。用人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和材料审核、公示工作,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每位申报人员须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6),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在公示后,出具公示证明(见附件7)。
3、对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需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人签字。对从国(境)外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需提交用人单位引进、调入函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人签字。
4、各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受理和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要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逐级在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律无效。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
三、申报地点
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报送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心(地点:阜南路人才大厦8楼811室,咨询电话62674267),其中部分系列报相关部门,详见《2013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览表》(附件2)。
凡需委托省相关高评会评审的,应在该高评会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点: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13楼1312室,咨询电话63536503)。
四、评审标准条件及要求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条件及要求,可直接登录安徽省人社厅、合肥市人社局及相关省直业务主管厅局网站查询。
其中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按《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
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67号)精神执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按《关于印发安
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精神执行。
五、关于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由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刊号)、ISSN(国际统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立撰写或为第作者。
六、关于职称计算机和外语
凡符合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免试手续可于7月1日起,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根据皖人发〔2005〕79号和皖人发〔2007〕40号文件规定审核后,统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
从今年起,我市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由市人社局审批即可。符合年龄、学历(硕士学位)、专业免试条件,上年度已通过审批的,以后在申报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重复审批;符合在野外艰苦岗位工作免试条件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报批前要对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
七、关于继续教育学时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5年(2009-2013年)继续教育必须达到360学时,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以实际要求的年限(每年72学时)计算。
201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修课共设三门课程,分别为:《职业道德素养》、《心理健康教育》和《创新团队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单位和自身实际情况任选其中门课程学习,计24学时。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于7月1日起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审核后,统携带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复核手续。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审核即可。
八、纪律要求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人,经查实,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之后5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1: 2013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览表
附件2:2013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览表
附件3:(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附件4: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附件5: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
附件6: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附件7:单位公示证明
2013年6月8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6月8日印发
共印90份
附件1:
2013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委会览表
评审 时间 |
序号 |
高评会名称 |
高评会 办事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厅局通知为准
|
1 |
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实验系列高评会 |
省教育厅人事处 |
林鑫德 |
0551-62814998 |
2 |
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评会 |
省教育厅师资处 |
王四骎 |
0551-62822080 |
|
3 |
省党校系统教师(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高评会 |
省委党校组织处 |
苏同明 |
0551-62173244 |
|
4 |
省工艺美术系列高评会 |
省经委人教处 |
朱凯华 |
0551-62871758 |
|
5 |
省文学创作专业高评会 |
省文联办公室 |
江枫 |
0551-62888179 |
|
6 |
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评会 |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
范申平 |
0551-62645836 |
|
7 |
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经信委人教处 |
郭子珊 |
0551-62871785 |
|
8 |
省环保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环境保护局人事处 |
方武 |
0551-62376656 |
|
9 |
省国土资源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 |
许彪 |
0551-62321273 |
|
10 |
省艺术系列高评会 |
省文化厅职改办 |
刘双葆 |
0551-63608347 |
|
11 |
省文博、图书资料系列高评会 |
省文化厅职改办 |
刘双葆 |
0551-63608347 |
|
12 |
省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治部 |
董经文 |
0551-62880043 |
|
13 |
省地勘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地矿局人事处 |
许同周 |
0551-64654105 |
|
14 |
省自然科研、实验系列高评会 |
省科技厅人事处 |
王孟忠 |
0551-62626995 |
|
15 |
省社会科研系列高评会 |
省社科院科研处 |
阮庆忠 |
0551-63438327 |
|
16 |
省播音系列高评会 |
省广电局人教处 |
李建辉 |
0551-63419903 |
|
17 |
省广电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广电局人教处 |
李建辉 |
0551-63419903 |
|
18 |
省律师系列高评会 |
省司法厅人事处 |
徐 锐 |
0551-62215029 |
|
19 |
省公证系列高评会 |
省司法厅人事处 |
陈汉钦 |
0551-62215029 |
|
20 |
省农机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农机局人事处 |
刘成美 |
0551-62676370 |
|
21 |
省统计系列高评会 |
省统计局人教处 |
汪忠 |
0551-62299737 |
|
22 |
省档案系列高评会 |
省档案局办公室 |
产长胜 |
0551-62608993 |
|
23 |
省交通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交通厅人教处 |
朱皖萍 |
0551-63623551 |
|
24 |
省建设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建设厅人事处 |
刘浩然 |
0551-62871257 |
|
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厅局通知为准
|
25 |
省林业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林业厅人事处 |
孙成栋 |
0551-62634091 |
26 |
省农业系列高评会 |
省农委人事处 |
张业鹏 |
0551-62666810 |
|
27 |
省药学专业高评会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
戎 杰 |
0551-63677627 |
|
28 |
省水利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水利厅人事处 |
夏 军 |
0551-62128074 |
|
29 |
省出版系列高评会 |
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 |
马淑梅 |
0551-62850722 |
|
30 |
省工程系列(正高工、高工)高评会 |
省国资委人事处 |
郑洪国 |
0551-62687998 |
|
31 |
省经济系列高评会 |
省经信委人教处 |
高 源 |
0551-62871199 |
|
32 |
省卫生系列高评会 |
省卫生厅人事处 |
李静 |
0551-62998022 |
|
33 |
省新闻系列高评会 |
省委宣传部 新闻出版处 |
方黎奇 |
0551-62608964 |
|
34 |
省会计系列高评会 |
省财政厅会计处 |
李元元 |
0551-65100264 |
|
35 |
省审计系列高评会 |
省审计厅人教处 |
潘代厂 |
0551-64678229 |
|
36 |
省体育教练系列高评会 |
省体育局人事处 |
范雪平 |
0551-62886085 |
|
37 |
省专利工程专业高评会 |
省知识产权局人事处 |
许勇 |
0551-62619717 |
|
38 |
省计划生育系列高评会 |
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 |
朱凌 |
0551-65119493 |
附件2:
2013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委会览表
评审 时间 |
序号 |
评委会名称 |
评委会办事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9-11月 |
1 |
合肥市机电工程专业高评会 |
合肥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 |
朱礼平 |
62674267 |
2 |
合肥市工程系列中评会 |
合肥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 |
朱礼平 |
62674267 |
|
3 |
合肥市农业系列中评会 |
合肥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 |
朱礼平 |
62674267 |
|
4 |
合肥市中专教师系列中评会 |
合肥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 |
朱礼平 |
62674267 |
|
5 |
合肥市技校教师系列中评会 |
合肥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 |
朱礼平 |
62674267 |
|
6 |
合肥市高校教师系列中评会 |
合肥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 |
朱礼平 |
62674267 |
|
7 |
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中评会 |
合肥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 |
朱礼平 |
62674267 |
|
9-11月 |
8 |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系列中评会 |
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
田甜 |
65312374 |
9 |
合肥市新闻系列中评会 |
市委宣传部组干处 |
王毅 |
63537523 |
|
10 |
合肥市艺术系列中级认定会 |
市文广新局组织人事处 |
蔡周玉 |
63509928 |
|
11 |
合肥市群文系列中级认定会 |
市文广新局组织人事处 |
蔡周玉 |
63509928 |
|
12 |
合肥市文博系列中级认定组 |
市文广新局组织人事处 |
蔡周玉 |
63509928 |
|
13 |
合肥市体育系列中级认定会 |
市体育局办公室 |
葛伟 |
62644403 |
|
另行通知 |
14 |
合肥市中学教师系列高评会 |
合肥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 |
朱礼平 |
62674267 |
15 |
合肥市中学教师系列中评会 |
合肥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 |
朱礼平 |
62674267 |
|
16 |
合肥市小学教师系列中评会 |
合肥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 |
朱礼平 |
62674267 |
附件3: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
资格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学 历 |
全日制教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在职 教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参加工 作时间 |
毕业时间 |
|||||||||||
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时间 |
聘任时间 |
|||||||||||
专业工作年限 |
(破格)申报 专业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破格)申报理由 |
||||||||||||
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月日 |
市(厅)人社(事)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月日 |
|||||||||
审批意见 |
||||||||||||
备 注 |
||||||||||||
附件4:
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
资格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学历 |
全日制教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在职 教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毕业时间 |
|||||||||||||||
何时取得何专业技术资格 |
聘任时间 |
|||||||||||||||
专业工作年限 |
申报何专业技术资格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申报理由 |
||||||||||||||||
单 位 意 见 |
(盖 章) 年月日 |
市(厅)人社(事)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月日 |
|||||||||||||
备
注 |
||||||||||||||||
附件5: 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 |
||||
事业单位名称(公章) |
填报时间: |
|||
空缺岗位数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
|
|
||
拟申报人数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
|
|
||
主管部门 意见 |
年月日 |
同级人社 部门意见 |
年月日 |
|
申报人员花名册 |
||||
序号 |
姓名 |
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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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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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备注:本表式三份,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心、人社部门各份。 |
||||
附件6: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本人系 (单位)工作人员,现申报 系列(专业)级专业技术资格。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所有评审材料(包括学历、职称、奖励证书及论文、业绩证明等材料)均为真实。如材料提供虚假、失实,本人自愿五年内停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接受人社等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式两份,份连同申报材料上报,份单位留存)
附件7:
单位公示证明
同意推荐本单位 同志申报 系列(专业)级专业技术资格。其申报的材料已经本单位审查,并按省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周以上。
申报材料经公示后无异议真实可信。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公示证明式两份,份连同申报材料上报,份单位留存)
皖人社发〔2012〕6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国有企业:
现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31日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章总 则
第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不断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培养造就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
()正高级工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2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四)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九条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统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能力条件
具有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能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2项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6项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达到国内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条高级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1项。
2.获取1项发明专利;或获取3项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及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取1项发明专利;或获取2项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三条助理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生产建设中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四条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十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2项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6项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具有国内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十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1项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2项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市重要骨干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十二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七条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
第十八条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同时符合本标准相应业绩条件其中两项的(不得为同项目),在论文数量要求上可减少1篇。
第十九条在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业绩条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
第二十条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所称“学历”是指: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二)所称 “主要完成人”是指: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所称“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项高奖项。
(四)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五)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所称“相应执业资格”是指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程类执业资格。如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等。
(七)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刊号)、ISSN(国际统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立撰写或为第作者。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印发的皖人发〔2006〕39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建设行业主管局(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级、省及重点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二年七月十七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省关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丰硕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及论文著作数量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工程造价、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室内装饰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申报建设工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积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工作任务,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取得建设工程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且任期顺延1年;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
()正高级工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仍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四)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统组织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能力条件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
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新发展趋势。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
1.从事工程设计、科研(建筑学、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及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并通过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
(3)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5)有2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下同),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要有税务部门的证明,下同)。
2.从事工程施工(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的技术创新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的技术创新项目,并通过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3)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项,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3.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管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4)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从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的规划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的规划科研项目,并通过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域以上城镇体系规划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口100万以上城市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跨县域城市总体规划、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4项以上。
(4)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学术期刊指正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报纸以及未发表的手抄稿、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下同)。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正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能力条件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新发展趋势。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级或2项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并具有国内先水平。
第十三条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
1.从事工程设计、科研(建筑学、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1项。
(2)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5项中型工程的设计。
(6)主持完成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7)主持完成(前5名)过已颁布实施的级施工工法1项或省级施工工法2项以上,取得效益。
2.从事工程施工(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1项。
(2)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4项中型工程的施工。
(6)主持完成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7)主持完成(前5名)过已颁布实施的级施工工法1项或省级施工工法2项以上,取得效益。
3.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管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1项。
(2)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1项大型和2项以上中型或4项以上中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或完成投资估算、经济分析、评估、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结(决)算的编制。
(6)主持完成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7)主持完成(前5名)过已颁布实施的级施工工法1项或省级施工工法2项以上,取得效益。
4.从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口100万以上城市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4项以上。
(3)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第十四条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能力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
1.从事工程设计、科研(建筑学、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白蚁虫防治、建筑防腐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1项中型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设计。
(5)主持完成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6)参与完成过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1项,取得效益。
2.从事工程施工(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白蚁虫防治、建筑防腐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1项中型以上建筑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施工。
(5)主持完成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6)参与完成过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1项,取得效益。
3.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管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1项中型以上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或完成投资估算、经济分析、评估、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结(决)算的编制。
(5)主持完成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6)参与完成过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1项,取得效益。
4.从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参与完成地级市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4项以上; 或主持完成乡镇、村庄的各类规划5项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论文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
第十六条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能力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图集的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规定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九条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二十条对从事工程建设技术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等奖以上奖项的,或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黄山杯”等以上奖项的,每获得1项,申报职称时发表论文可以相应的减少1篇。
第二十条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须提供相应篇数的技术报告。
第二十二条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原取得非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转评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合并计算须满个任职年限。
第二十五条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不受是否具有下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任职年限的限制,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直接申报。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所称的“学历”是指: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取得非本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1年以上的大专以上高等院校的专业进修经历,并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二)有关设计等级标准,按原建设部建市〔2007〕86号文执行;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三)所称的“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完成人;“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四)所称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是指:由科技期刊、学术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刊号)或ISSN(国际统刊号)的学术期刊,全文字数般不少于2000字;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立撰写或为第作者。
(五)所称的“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相当奖励”是指与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包括秀设计奖、工程质量奖等)。同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项高奖。
(六)所称的“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七)相应执业资格是指参加全国统组织的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建人〔2006〕229号文同时废止。